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《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旨在促进微短剧产业的繁荣,并为互联网时代的大众文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,以期引导微短剧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。该办法于6月24日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,其法律依据包括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等行政法规。

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,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,同时具备清晰的主题和主线、连贯完整的情节以及鲜明的人物设定的影视剧作品。在中国境内,任何通过互联网网站、手机应用、分发平台、广播电视频道、互联网电视、IPTV、有线电视等途径,面向公众播出,并以电视、手机、平板、电脑、公共显示屏、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的微短剧,均需遵守本办法的规定。

该征求意见稿提出,将根据投资规模和题材等因素,将微短剧划分为一类、二类和三类,并对不同类别实行相应的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管理。具体的分类标准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,并会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。

此外,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微短剧不得包含的11类禁止内容,其中包括危害国家安全、歪曲历史、贬损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等情形。对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生成或制作的微短剧,要求在每一集的显著位置添加相应的提示标识。

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。